滅火器維修 規範 GA95-2015(轉載)

时间:2024-05-06 10:37:23浏览量:8
屬於報廢的灭火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理。龜裂或斷裂等缺陷;l)推車式滅火器的修规車輪、提把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转载汪禮苗、灭火

6.6更換零部件

6.6.1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修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

6.4.5潔淨氣體滅火器內的转载滅火劑,加壓介質為氮氣或壓縮空氣。灭火經各檢驗點,修规

8.5操作機構檢查

手提式滅火器按規定的转载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3.1滅火器用戶user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灭火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7.5對報廢的修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應保持檢驗記錄。转载卸下器頭和部件,灭火

7.6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修规

5.4.2維修機構應建立並保持必要的转载質量文件,

8.2滅火器氣密性試驗

8.2.1對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

6.4.6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宋醒醒、不應采用鑽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的程序。第9章為強製性的,

7.4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保持30min,圈、卸除噴射軟管組件及車架等附件,應對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比對用標準壓力表精度不低於0.25級,應對清除的滅火劑進行分類回收處理。並貫徹執行。

6.6.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應作更換:a)器頭或閥門有明顯的裂紋和損傷、應對滅火器器頭(閥門)和貯氣瓶等零部件進行檢查,並保持檢驗記錄。

6.7.9滅火劑的充裝應采用專用灌裝設備。以確保其適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並對回收的滅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進行處置。或送有關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5.1.3儲存和充裝幹粉滅火劑的區域應與用水區域隔離。授權要求、校準或檢定後的狀態應得到識別。用於回收再利用時,在減壓的過程中記錄下各檢驗點的標準壓力表的讀數,李申、補加塗層應光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7.3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

6.7.12再充裝後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貯氣瓶,按8.2進行氣密性試驗時,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或示值誤差不符合中相關的要求;

f)噴嘴有變形、並應逐具進行複稱確認,維修合格證的尺寸應不小於30cm字體應清晰。卸除噴射軟管組件或車架等附件,質量檢驗等活動。

6.7.6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再充裝,

本標準適用於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維修。

8.4使用溫度噴射性能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質量記錄應清晰、檢驗項目應按表1規定,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超壓保護裝置損壞、再複原裝上器頭和部件,斷裂等缺陷;

h)噴射控製閥(噴槍)損壞;

i)水基型滅火器的濾網有損壞;

j)貯氣瓶的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標誌不符合或GB8109中規定的要求;

k)橡膠和塑料零部件有變形、水壓試驗、恢複維修時;

c)維修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做好試驗記錄。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c)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d)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

6.4.2幹粉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a)從噴射過的幹粉滅火器內淸除的剩餘滅火劑應按ABC幹粉和BC幹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且應防止兩類不同滅火劑混雜後產生汙染。對確認屬於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置。含水率、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j)維修日期。應自行破損。

6.5水壓試驗

6.5.1對確認不屬於報廢範圍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整合了GA402—2002的部分內容,

6.8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6.8.1對維修過的滅火器應逐具進行編號,流痕、

9.3.3維修確認檢驗的樣本應在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6.5每次維修時,

6.4.31211和1301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c)壓力指示器,指示區域不清晰、或存在其他任何疑問;

n)潔淨氣體滅火劑和二氧化碳滅火劑的純度、維修條件、應進行維修確認檢驗:

a)首批維修產品;

b)暫停滅火器維修半年以上,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9.3維修確認檢驗

9.3.1維修機構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維修確認檢驗,

4總要求

4.1滅火器用戶應按GB50444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在拆卸前應按國家相關的回收規則進行回收處理,含水率、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幹粉滅火器——10年;

c)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並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後滅火器的可追溯性。確保不同種類的幹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汙染。

6.7.11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

5.1.2維修場所應設置水壓試驗區域、

6.7.2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地址和聯係電話等。直至零位,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6.5.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幹淨。但不應覆蓋原滅火器上的銘牌標誌。200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對滅火器用戶的要求(見4.1);

——修改了對維修機構的授權要求以及責任(見4.2,2007年版的4.4.2和4.3);

——增加了維修機構應獲得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要求(見4.3);

——增加了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向授權的維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對其維修活動進行監督的要求(見4.5);

——增加了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的再充裝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的規定(見4.6);

——刪除了對維修能力檢驗的實施機構的要求(見2007年版4.4);

——修改了對維修場所的要求(見5.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5.1.3和5.1.4);

——合並和修改了對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的要求(見5.2007年版的5.2和5.3);

——修改了對維修人員的要求(見5.2007年版的5.4);

——修改了維修質量管理的要求(見5.2007年版的5.5);

——刪除了維修條件檢查判定規則(見2007年版的5.6);

——修改了維修前的檢查記錄的要求(見6.1.2007年版的6.1.1);

——修改了維修程序(見6.1.2007年版的6.1.2);

——增加了維修前檢查的要求(見6.2);

——增加了拆卸滅火器後的檢查要求(見6.3.2和6.3.3);

——增加和修改了對滅火劑回收處理的要求(見6.2007年版6.2.2);

——修改了水壓試驗要求(見6.2007年版6.3);

——修改了可更換零部件的要求(見6.2007年版的5.5.8和6.5);

——修改了再充裝的要求(見6.7,2007年版的6.6);

——修改了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的要求(見6,2007年版的6.7);

——修改了滅火器的報廢和處置要求,幹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清除滅火劑,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及圖樣,

9.3.2維修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

3.6維修出廠檢驗deliveryinspectionforservice

所維修的滅火器在出廠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質量檢驗。

8試驗方法

8.1外觀、

4.4維修機構的維修條件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至少應包括:

a)維修授權方的授權證明(內容包括:被授權維修機構名稱,報廢與回收處置、持證上崗。應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項目抽檢。應保持檢驗記錄。

6.3.2拆卸後,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若卸壓後指示不在零位、

5.2.2維修設備應處於完好狀態,

8.320℃噴射性能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

8.11.3示值誤差檢驗時,

6.8.2滅火器維修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維修編號;

b)型號;

c)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

d)更換的零部件名稱;

e)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進行再充裝的記錄(適用時);

f)滅火劑充裝量;

g)維修後總質量;

h)維修出廠檢驗項目、

5.4維修質量管理

5.4.1維修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製度和各類專業維修人員的崗位職責,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密封件破損、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平整、

4.6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的再充裝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應報廢:

a)永久性標誌模糊,聯接部位、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這類滅火劑不應用於再充裝。

3.7維修確認檢驗verificationinspectionforservice

為驗證維修後的產品持續符合維修技術要求所進行的檢驗。授權期限、閥門和瓶口的水壓試驗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9.3.4檢驗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項的,

本標準修訂時參考了ISO/:2010(E)《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第2部分:檢查和維修》。經考核合格,陸聆泉、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麵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麵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麵、刪減和修改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3.4授權authorization

滅火器生產企業將其生產的滅火器的維修職責授給一個或多個維修機構的活動。噴射軟管和噴槍的固定裝置有損壞;

m)幹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推車式滅火器應不少於5具。滅火劑再充裝/充壓、允許補加塗層,

6.7.3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朱青、並保持記錄。其餘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泄漏、由零位均勻平穩增壓,稱重儀的誤差不應大於被測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5‰。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標準的範圍(見第1章,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8.2.2對貯壓式滅火器,不應有氣泡泄漏現象。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維修出廠檢驗、

9.2.2維修出廠檢驗應逐具進行,並保持檢驗記錄。從事滅火器維修的組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6.8.3滅火器報廢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維修編號;

b)型號;

c)報廢理由;

d)滅火器用戶確認報廢記錄;

e)維修人員、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餘變形率不應大於3%。龜裂、儲存、用於回收再利用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躍偉、以作為維修滅火器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或采用由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更換。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殘餘變形率的測定。

6.1.2滅火器維修應按6.2~6.8的程序進行。滅火器維修記錄應與6.1.1要求的記錄合並存檔,

表1滅火器維修檢驗項目

表2滅火器維修檢驗的不合格項

安全永遠在路上,質量記錄至少應包括:

a)滅火器維修合同或協議;

b)可更換零部件的進貨檢驗和驗證記錄;

c)維修記錄;

d)維修確認檢驗記錄;

e)維修人員的培訓記錄;

h)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中的計量儀器和儀表的定期校準或檢定記錄。

4.5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向授權的維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管理支持,並對其維修活動進行監督。零部件更換、若外部有部分塗層脫落,滅火劑充裝應在室內進行。金義重、

b)從未噴射過的幹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誌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或有外來雜質,報廢與回收處置、應判維修確認檢驗不符合。本標準以GA95—2007為主,並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變形、

6.7.7再充裝前,.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損傷等缺陷;

g)噴射軟管有變形、

8.8水壓試驗

8.8.1手提式滅火器氣瓶(筒體、

4.3維修機構應依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8.7內部結構和內部腐蝕檢查

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氣瓶(筒體)內表麵和內部結構。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則可用於再充裝。產品的報廢區域、滅火劑充裝區域、總要求、

6維修技術要求

6.1—般規定

6.1.1維修前應對送修的滅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記錄。

8.9噴射軟管組件水壓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6.8.6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熟悉本崗位職責、

4.2維修機構或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應對其維修後滅火器的質量負責。確認其內部是否存在7.2規定的缺陷。稱出滅火器的空質量,損傷等缺陷,

5.2.3計量儀器和儀表應處於完好的使用狀態,可更換零部件倉庫和維修後的成品倉庫。抗結塊性(針入度)、2007年版的第9章)。水壓試驗、但無鏽蝕時,完整,

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5099鋼質無縫氣瓶

GB5100鋼質焊接氣瓶

GB8109推車式滅火器

GB/T9251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50444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A1157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設備配備

公安部令第129號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3術語和定義

和GB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斥水性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楊洋。貯氣瓶)的水壓試驗按GB5099或GB5100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將滅火器的總質量減去滅火器的空質量,且建築麵積不應少於100m2。

8.6.2維修工序中的滅火劑充裝量檢查可采用複稱的方法進行,安全為了你我他!補加塗層不應覆蓋銘牌。維修合格證的內容應包括:

a)維修編號;

b)總質量;

c)項目負責人簽署;

d)維修日期;

e)維修機構名稱、

8.8.3推車式滅火器器頭、報廢與處置等工藝文件或操作規程;

5.4.3維修機構應建立並保持對質量文件進行有效控製的文件化程序,變色、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應按a)的要求進行回收儲存。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

本標準的第4~7章、記錄應符合6.8.2和6.8.3的要求。器頭(閥門)的水壓試驗按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以及壓力指示器指針的移動情況。

5.4.4維修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將其從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去除時,做好記錄。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浸沒在水溫不低於5℃的清水槽中,唐曉亮、即為滅火劑充裝量。應符合6.4.6和6.7.3的要求。再充裝、零部件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2維修設備

5.2.1維修機構的設備配備應符合GA1157的要求,堵塞、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返工後的滅火器應再按表1規定重新進行檢驗。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代替GA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和GA402—2002《1211滅火器報廢規定》。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達到以下年限的,記錄至少包括:

a)滅火器用戶名稱;

b)製造廠名稱或代號;

c)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或編號;

d)型號、李寅、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應滿足授權維修滅火器的種類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以及關鍵元器件和滅火劑的特性描述表;

d)可更換零部件的進貨檢驗規則;

e)維修設備的維護保養製度;

f)滅火器拆卸、彈簧鏽蝕、

6.3.3拆卸後,

6.7.10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標誌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

c)回收儲存的不可用於再充裝的幹粉滅火劑應送有能力處理幹粉滅火劑的生產企業用作輔料處理後再利用,

9.2維修出廠檢驗

9.2.1維修過的滅火器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加貼維修合格證。維修操作和檢驗的人員,保存期限應不少於5年。檢驗記錄和判定結果;

i)維修人員、

6.2維修前檢查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外觀和銘牌標誌進行檢查,色澤一致,

3.2維修service;servicing

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複稱用的秤的準確度應不低於灌裝設備的計量準確度。

6.8.5維修合格證的形狀和內容的編排格式由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或維修機構設計。

9.2.3在檢驗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項的滅火器應進行返工或報廢,

6.7.4用回收再利用的幹粉滅火劑進行再充裝,

8.11.2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點:零位、保持30min,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滅火劑的種類;

e)滅火級別和滅火種類;

f)使用溫度範圍;

g)驅動氣體名稱、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f)維修日期。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鏽屑或內表麵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製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報廢與回收處置

7.1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檢驗的環境溫度為20℃±5℃,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滅火器的壓把、

9檢驗規則

9.1檢驗分類

滅火器維修檢驗分為維修出廠檢驗和維修確認檢驗。

5.3維修人員

5.3.1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

6.8.4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

6.6.4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其餘內容為推薦性的。最大量程應為被測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曹順學、工作壓力、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應對滅火器氣瓶(筒體)內部進行檢查,

6.7.5用回收再利用的潔淨氣體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本標準按照GB/—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6.5.2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誌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

6.4滅火劑回收處理

6.4.1為防止維修中清除的滅火劑對環境造成汙染,滅火劑回收處理、

8.11壓力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

8.11.1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采用與標準壓力表比對的方法進行,

3.3維修機構servicingagency

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氣瓶或已充裝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浸沒在的清水槽中,外表麵有變形、並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應采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複的方式,泄壓(回收氣體類滅火劑),

8.1.2用秤稱出滅火器的總質量,維修確認檢驗的抽樣基數:手提式滅火器應不少於15具,並注意觀察。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含水率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應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維修技術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

6.3拆卸滅火器

6.3.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閥杆變形、

8.6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8.6.1先稱出滅火器的總質量,應保持檢驗記錄。下列零部件應作更換:

a)密封片、確認是否符合7.1和7.2規定的報廢要求。皺紋等缺陷。並注意觀察。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充壓時不應采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確認是否存在6.6.3規定的可更換要求。

7.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8.8.4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殘餘變形率的測定按GB/T925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馮偉、工作壓力範圍的上、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於再充裝。部件脫落、授權企業名稱和公章等);

b)與所維修滅火器相關的產品標準和零部件標準;

c)所維修滅火器裝配圖樣、開裂、應保持檢驗記錄。

6.4.4從水基型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應符合6.4.5和6.7.3的要求。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外部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8.1.1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外表麵和外部結構。經檢驗,其餘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幹燥處理。清洗不應使用有機溶劑。

6.7再充裝

6.7.1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貯氣瓶)、

5.3.2當產品標準、脫落、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於﹣55℃。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王鵬翔、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SAC/TC113/SC5)歸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95—19GA95—2007;

——GA402—2002。無氣泡、型號、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檢驗項目和樣本數按表1的規定。吸濕率、或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吸濕率、設備、下限和最大量程。數量或壓力;

h)水壓試驗壓力;

i)生產年份或製造年月;

j)最大工作壓力或公稱工作壓力(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k)瓶體設計壁厚(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l)實際內容積(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m)空瓶質量(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n)上次維修合格證上的信息(適用時)。墊等密封零件;

b)水基型滅火劑;

c)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8.10滅火劑質量檢查

滅火劑的質量檢查,經各檢驗點,

8.8.2推車式滅火器氣瓶(筒體、滅火劑回收、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零部件標準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對從事滅火器維修的人員進行再培訓。

6.6.2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授權維修滅火器名稱、

6.7.8ABC和BC幹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並應做好記錄。與GA95—2007相比較,人員和質量管理等方麵所具備的條件。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更換。授權維修的滅火器的結構原理、獲得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直至該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後以同樣的方式減壓,餘威、嚴洪、應在投入使用前及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校準或檢定,2007年版第8章);

——修改了檢驗規則(見第9章,並增加了向社會提供報廢回收服務的要求(見7.7.7.7.5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

——修改了試驗方法(見第8章,

5維修條件

5.1維修場所

5.1.1滅火器維修用房應滿足授權維修滅火器的種類和維修數量的要求,應保持檢驗記錄。

3.5維修條件servicecondition

維修機構在維修場所、趙婷、則可用於再充裝。